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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; 接下来公诉人又提交了证人证言,被害人陈述,以及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。
其中被害人李某的陈述,有一份笔录是公诉人制作的,之前没有提交法庭。孟浪看了,心想李某之前把真实情况讲出来了,也就是他去见李某的时候,现在怎么又改口了?这个女人真是会善变。
孟浪便质证道:“对于该份李某的笔录,辩护人对其真实性存疑,因为之前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该份笔录的内容存在较大差距,而且公诉人到现在才提交该份笔录,辩护人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辩护准备,因此法庭应当将此份笔录排除在外,或者让李某直接出庭作证。”
法官听了他的话,便看向公诉人道:“公诉人,该份笔录之前没有提交法庭,现在辩护人申请排除,你们有什么需要解释的?”
公诉人听了,道:“这份笔录的真实性没有任何问题,只是时间上有些仓促,没来的及提供,公诉人认为,该份笔录不能排除,同时,公诉人也不同意让被害人出庭作证。”
见公诉人这般一说,孟浪觉得她就有些强词夺理,过分了,便当即说道:“被害人的口供反复,现在又不让她出庭作证,我认为这样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,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,辩护人强烈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。”
看到公诉人与辩护人针尖对麦芒地讲了起来,法官的眉头也皱起来了,如果他完全无视孟浪的意见,肯定有所不妥,因为孟浪讲的有道理,符合法律规定,可是如果他听了孟浪的意见,公诉人肯定不高兴。
想了想,法官才说道:“该份证据先进行举证质证,待事后由控辩双方共同对被害人进行核实,如果被害人所讲的情况与证据一致,那么本庭就采信,如果不一致,本庭就不再采信该份证据,公诉人,辩护人,你们双方看行不行?”
法官给出了一个折中的主意,孟浪听了,心想也只有这样了,想让被害人出庭作证,那是不一般的难,想想抢奸案件的被害人,有几个会出庭作证的?
孟浪表示同意,公诉人听了,也不好反驳法官的意见,也只好同意了。
举证质证完毕,便进入法庭辩论阶段。
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。
女公诉人就说道:“……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,抢奸妇女一人,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,应以抢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……”
女公诉人一发表完公诉意见,王某的脸色刹那间变的苍白不堪,因为如果按照公诉人的意见,他就完了,准会判个两年三年的徒刑,整个人生将彻底发生变化。
但孟浪听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以后,却是没动声色,因为在他看来,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并不是很充分,甚至是有些强词夺理,明显底气不足。
照本宣科谁不会,什么违背妇女意志,抢奸妇女一人,这都是教条式的意见,根本没有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,当然,这不能说公诉人水平不够,而是因为这个案子他们是勉强起诉,证据不足,不得不这样发表公诉意见,然后把难题丢给法院。